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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
  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主要负责人:

  处 长:蓝志文
  调研员:罗广源、许晓斌
  副处长:黄孟欣、林文书

  业务范围:

  1  承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1.1 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新增加给我省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额或我省现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因监测不合格需补充其缺额时申报。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以上(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第(一)(二)(四)(五)(六)(八)(九)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1.2承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条件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是否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否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是否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的主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否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具体考核评分办法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8000万元、其他地区达到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8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3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2. 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亿元、其他地区达到5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亿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5亿元,其他地区达到7.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经销)额珠江三角洲地区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亿元增计1分,其他地区超过7.5亿元的,每超过1.5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2亿元以上,其他地区资产总值在1.5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
  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省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省政府确认。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的计5分,AA级以下的扣2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量1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万亩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20艘或年产量5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6至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二、申报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流程
  各地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广东农业信息网》和省农业厅政务公开屏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报省政府确认公布,并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1.3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理流程图

2  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程序

  一、目的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

  二、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三)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等有效组织形式,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负责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检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负责省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农业产业化统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宣传和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中介组织,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
  (六)负责组织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和省农业龙头企业年度统计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支持文件
  (一)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
  (三)农业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
  (四)农业部等九部委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

  (五)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85号)

  (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

  (八)《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

3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程序

  一、目的

  通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家庭承包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争端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有关农村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负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计划的拟定、工作检查的组织、工作总结的撰写等。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
  (二)拟定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办法;
  (三)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和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
  (四)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情况的工作检查;
  (五)受理和督办农民土地承包纠纷来信来访。

  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定》(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


4  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目的

  逐步建立农民减负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护好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大局的稳定。

  二、职责

  指导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研究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及文件精神,与省纠风办一起提出每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二)对全省农民负担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负责处理有关农民负担来信来访;
  (四)协调组织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大检查;
  (五)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撰写全省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总结,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七)负责农业部在广东省设立的四个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的统计数字汇总、撰写分析材料和按规定要求向农业部报送四个固定监测点的材料和统计数字。

  五、支持文件
  (一)《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第92号令);
  (二)《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
  (四)《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2004〕10号);
  (五)《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农〔2004〕205号);
  (六)《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细则》(粤农减〔2005〕6号)。
 

5  指导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程序

  一、目的

  通过在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粤北地区建设省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一批设施先进、科技含量高、集约化程度高、示范辐射能力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业整体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职责
  (一)负责审定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年度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示范区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

  三、工作内容程序
  (一)督促检查示范区资金落实和项目完成情况,做好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建立示范区建设项目投资业主制和多元化农业投入运行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三)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驻区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整体经济效益。

  四、支持文件
  (一)《广东省2010年珠江三角洲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粤府办[1999]65号);
  (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十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粤府办[1999]66号);
  (三)《关于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建设十二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批复》(粤农[2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