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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稻育种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来源: 2006-11-09 |
粤府农[1996]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尤其是水稻育种工作者的积极性,改善育种单位的科研条件,加速大宗农产品良种育法的推广应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水稻育种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水稻育种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广东省水稻育种补贴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为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尤其是水稻育种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快我省水稻新品种育成速度,为我省提供更多高产、优质新品种,促进“三高”农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 从一九九六年起,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级农业支 出预算拨款300万元; (二) 年终结余款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 在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水稻育种工作的单位; (二) 申报育种补贴的水稻品种,必须是本单位育成并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常规水稻品种; (三) 通过审定的常规水稻品种,年度省内推广面积应达5万亩以上(含5万亩)。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 申请省水稻育种补贴奖励专项资金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8月31日前申报 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首次申报从1996年开始; (二)由水稻育种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水稻育种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备齐省级水稻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提供的品种推广面积数据证明材料报省农办科教处。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 补贴奖励以申报年份上一年度推广面积为准,原则上按该品种省内推广面积每亩0.10元计算,但随着播种面积和品种补贴范围的扩大,经过综合平衡后,可视资金总额调整补贴标准; (二) 一个品种累计补贴金额达200万元后则不再补贴。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 省农办科教处负责申报补贴报告的审查、核实和确认,综合平衡后,制定年度补贴奖励发放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农办联合发文下拨资金; (二) 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余累积资金可用作对其他广泛应用于生产的农业新品种、新组合育成单位一次性补贴或奖励; (三) 年终有关市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汇总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 (四) 育种单位取得补贴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使用办法可按照粤府[1987]12号文规定中技术开发收入的5:2:3比例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获得补贴后,如被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与事实不符者,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并追究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为推动其他农业新品种育成和推广工作,被确认在全省推广面积大,经济效益显著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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