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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200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农业局、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牌匾的样式与制作,特通知如下:
一、印章
(一)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缩写,印文自左至右环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印章为圆形,直径4.1厘米, 圆边宽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4厘米),五角星外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缩写,印文自左至右环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的质料与制发由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机关自定。
二、牌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牌匾长(高)50厘米、宽70厘米、厚3厘米,文字横写,白底黑字,使用宋体、简化字。
(二)牌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料与制作。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印章、牌匾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