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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08-08-21
 

粤农办[2007]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农业局:

鉴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较长,难以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完整表述,经研究,决定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名称缩写(印章、牌匾的规格式样将另行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县和不设区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

(一)没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为:××县(市)××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为:××县(市)××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设区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

(一)没有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为:××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为:××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以上名称缩写,凡属于农林场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对××镇(街、乡)部分,参照村民自治组织的名称缩写作相应改动。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