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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2007-10-09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规定》),20076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惠府〔200771号,以下简称《意见》),200779日惠州市农业局结合工作实际做出了《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惠农〔200775号),并下发了《关于编排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社级编码的通知》(惠农函〔200740号),完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总社级编码的编排分配工作。贯彻落实力度大,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明显。

惠州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掌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规定》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使各级干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以及参与这项工作的业务骨干,全面正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相关的农村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打好基础。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意见》突出重点,加强指导,稳步推进。要求各单位要注意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农村财务管理“十县百镇千村”示范单位的组织建设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组织、指导力度,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定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为标准。要注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明确资产的所有权,避免出现平调、合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现象。

2.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负债,明晰产权归属,并登记造册,对坏账依法进行核销,确保证明书所填列的数据准确、真实。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布,逐级确认上报。清产核资基准日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3.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初稿)及《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初稿)制定其组织章程,章程须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布,并报各镇(办)审核存档。

4.做好成员界定工作。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依据法律、立足现状、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和“集体讨论、村民表决”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资格界定,界定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向村民公布。

5.做好组织机构的选举产生工作。组织、指导村、组召开首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节省管理成本,社委会可实行与村委会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6.做好办理组织登记、发放证明书的工作。组织、指导村、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填写办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表,报镇政府(办事处)。各镇(办)对申请单位办理证明书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报县区农业局复核,各县区农业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证明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加盖政府印章后向申请单位颁发。

7.做好印章、牌匾样式和制作的工作。印章、牌匾样式和制作需要严格按照农业厅、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牌匾样式与制作的通知》(粤农〔20077号)文规定进行。

8.理顺集体资产财务登记和经济合同签订关系。对于过去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集体资产与财务收支记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名下,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替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要逐步加以理顺。

9.实行股份制改革。对于已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的经联社、经济社,可利用这一有利时机进行股份制改革。

10.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贯彻落实好《规定》,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要加强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银信、民政、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