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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农办[2006]3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潘嘉念副厅长《在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培训班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在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管理规定》培训班上的讲话
——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 潘嘉念
同志们: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7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9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正式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我厅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农函[2006]605号),提出“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省计划培训到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地级以上市负责培训到乡镇经济联合总社负责人或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农办的业务骨干,县(市、区)和乡镇分别负责培训到村经联社(股份合作经联社)和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负责人”。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我厅首先举办这个培训班。下面我讲六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举办培训班、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端于建国初期农民带着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参加的生产合作。它属于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但由于农村长期实行“村社合一”的体制,全省大部分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联合社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村民小组与经济合作社实行“一套人马”管理,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因此模糊了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各级党政机关因此淡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有许多同志对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知之不多。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由于近几年从全省经管处、科、股移交到农村财务管理系统,相当部分同志也对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问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可见,在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之前,开展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很有必要。
《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管理规定》的正式发布和施行,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名称、运行及其合并、分立、解散等,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和成员资格界定依据两大难题,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及所有权属,强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外管理与监督,重申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地方政府的关系,严格了相关法律责任。《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名立身,确立基本地位、确保经营管理有规可循;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各司其职、有序运行,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更好地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有利于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化解农村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正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走上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全面贯彻实施《管理规定》,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明确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层层举办培训班,为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打好基础。
二、集中精力学习《管理规定》原文与相关理论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方略的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迎来了难得的新的发展机遇,许多支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同志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手头都有许多工作等着要做。在当前各项工作任务都很繁重的情况下,我们把大家集中到一起举办这样一次大规模的培训班,机会难得,也充分说明省里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希望大家在百忙之中静下心来,排除干扰,自觉遵守学习纪律,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之中。
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以及部分同志在这次培训班结束后还要承担培训他人的任务,因此,本次培训班我们有针对性地安排了两个方面的培训内容,并精心挑选了主讲教师:一是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专题培训。这个专题聘请华农大博士生教授傅晨主讲。傅晨教授长期从事农村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是全省乃至全国在这个领域颇有研究成果的专家教授,曾先后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并撰有《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研究》等多部专著。二是《管理规定》原文专题培训。这个专题由省农财办陈暹秋同志主讲。陈暹秋同志是修订《管理规定》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理论颇有研究,并参与改革、完善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和管理工作。希望大家在上课时集中精力,认真听课和做笔录,力求通过参加培训取得收获;在分组讨论时要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发言,通过讨论发言达到相互启发,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内涵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各地要对照《管理规定》,以理顺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条加以贯彻落实。近阶段,要按照李容根副省长在全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突出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第一,广泛开展宣传。目前,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阶层普遍对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等问题知之不多。主要原因:一是国家尚未专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二是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冲击;三是部分干部群众尚未走出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体制的阴影,存在谈合色变和恐惧“集体”的心态;四是前些年,从省到乡镇,农业主管部门一度放松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改革工作的指导。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规定》出台后,主管部门即使有非常好的贯彻思路,也难以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基层群众的响应,因此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难度可想而知。为此,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省农业厅已经通过《南方日报》、《南方农村报》等报纸刊登《管理规定》全文,同时配以分管副厅长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了宣传。要通过广泛开展宣传,使各级领导、各部门、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以及省政府出台《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形成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大力组织培训。要保证贯彻落实《管理规定》,首先要保证学习领会好《管理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省负责培训到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地级以上市负责培训到乡镇经济联合总社负责人或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农办的业务骨干,县(市、区)和乡镇分别负责培训到村经联社(股份合作经联社)和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负责人。9月份,在全省农业系统法规科、股长培训上,我厅政策法规处已经把全面学习和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列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实施了有关培训;这一次我们又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科(办)、股(办)长(主任)请到这里培训,说明省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次培训班结束后,希望各级及早安排,层层举办培训班,确保有关培训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及相关配套工作。各县级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省农业厅统一的样式,免费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为了搞好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样式的统一制发工作,省农财办已于8月1日向各市发出了《关于征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样式的通知》,要求各市向所辖各县(市、区)、镇、村、组广泛收集意见后汇总整理出一份统一的样式报省农财办。9月5-7日,省农财办从若干市中邀请了部分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对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样式的统一制发问题进行了具体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以下共识:证明书既要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需求,又要简化程序,便于事项的变更登记和打印;证明书应分正本和副本;省农业厅有必要出台相关的管理文件。根据对各地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农财办牵头召开的专家会上所形成的共识,省农财办于2006年10月8日又向各地发出了《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样式(草案)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尔后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又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全省组织证明书正副本样式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确定。由于省里统一印制组织证明书的经费目前还没有落实好,组织证明书正副本今后是否全部由省里统一印制,目前尚难作出定论。考虑到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急于要开展组织证明书颁发工作,经济发达地区自己也完全有能力解决印制经费问题,为满足该地区发证工作的急需,我的意见,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按照省统一制发的证明书样式拿去自己先行印制,以免耽误你们的发证时间。今明两年,各地都要把免费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工作列为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重头戏”,要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到位”。
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确定,资产存量的清查、核实和登记等问题。为了确保证明书正确填写与颁发,各地还要及时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理顺集体经济组织设置。过去有些地方由于没有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致在农村集体经济运行中出现关系混乱的状况。例如某县一些乡镇,由于没有按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设置合作社,加上村民小组与合作社在设置上不重叠,以及当地政府一度收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因此,农村基层组织在向农民发包土地等集体资产时,应当以哪个组织的名义代表集体与农户签合同,大家都一头雾水,上级政府部门对此也解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组织的干部让村民小组长在土地承包合同上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合同上盖上村民小组的公章,以应付了事。但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人群体对此并不放心,他们担心时间一长,集体资产被认定为村民小组所有而与该小组的非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共产”,最后不得不在合同后面附上一张由具有土地所有权人资格的各家各户的签名加印手指模的附件。类似上述的乡镇,在全省还为数不少,因此各地都要好好查一查,对过去少数地方不是以土地等集体资产产权主体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妥善合理地加以解决。二是要摸清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证明书申报材料至少需要反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产等基本事项。因此,在颁发证明书前,要组织开展一次清产核资,摸清土地形态与面积、资产存量与结构,对呆坏账要进行清理,以确保证明书申报材料所反映的经济数据准确、真实。三是要理顺集体资产财务登记和经济合同签订关系。过去有些村社,由于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集体资产与财务记入村(居)民自治组织名下,或由村(居)自治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合同。要通过检查,按照《管理规定》认真加以理顺。
在全面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同时,各地还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公章刻制、牌匾制挂等相关事项。
第四,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农村中哪些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哪些人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的利益?一直是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由于农村土地分包、集体经济分配、集体股权配置与分红等问题的上访,归根到底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上访。由于受传统农业社会思想的影响,基层干部群众一方面希望能有一个清晰的统一的界定标准来化解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又害怕这一标准与自己现行做法有所不同而引发矛盾。这种心态必须加以改变。随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方略的实施,城乡居民实行一元化户藉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实行一元化户改政策,所有公民可以自由迁徙选择居住地,这对农民在总体上看是利大弊小。但正是由于公民户口可以自由迁徙,届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可能会像现在的“城中村”一样,出现本组织成员的村(居)民和非本组织成员的村(居)民混合居住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谁有分包权?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和农村宅基地谁有分配权?类似这样的具体问题,如果没有先行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做好,届时都将难以操作,搞得不好,可能要引发更多的群众上访,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无论是出于化解农村矛盾、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考虑,还是出于明晰集体产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考虑,都应尽早做好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我们已经错过了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初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最好时机,以致随着时间的推移,20多年来出现了不少愈演愈烈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在国家实行一元化户改政策之前,我们不能再次错过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另一个好时机。《管理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表述,体现了总体性与个体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村民自治和依法办事相结合的精神。为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可操作性,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曾经发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集体资产权属纠纷)事件的县级或不设县(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违反全省统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细则,以保持区域界定政策的适度统一,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避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界定不规范造成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管理规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范之处,应及时加以纠正。
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同时,是否需要颁发成员资格证书?如何颁发?各地还可以就这个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省将根据各地所提意见再行研究决定。我个人意见,这个方面的工作应当因地制宜。从广义来说,发放成员资格证书的工作各地一直都在做:经济发达地区在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向股东发放的股权证是一种成员资格证;农业比重相对较大的地区,向农民(农户)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是一种成员资格证。由于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几千万人,数量巨大,加上各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颁发成员资格证书时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不宜重搞一套。各地可以根据《管理规定》关于成员资格界定的标准,因地制宜地对原发放的股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进行调整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可以在证书内补充符合资格的具体成员名单等。
第五,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管理规定》,章程应当载明组织的名称和住所,宗旨,组织的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十大内容;同时,章程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宪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主要抓手。为此,必须加强对组织章程的引导和规范工作:一是要及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省计划按经济类型和合作层级来制订全省示范章程:1、按经济类型,以是否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为界线,分别制订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和非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2、按社区合作层级,分别制订合作社、联合社、总社和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股份合作总社示范章程。各地应当参考省的示范章程,拟制出更加切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示范章程。要通过示范章程的引导,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二是要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广州市天河区等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实行审核备案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备案制度。对未按《管理规定》要求拟制章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指导、督促他们拟制;对提交审核备案的组织章程,凡发现有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之处,要及时加以纠正。
第六,在城镇化地区探索建立适应农村管理体制向城镇管理体制变革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城镇化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环境特点的变化:一是“镇改街”、“村改居”、“农民改市民”之势不可逆转;二是原“镇”、“村”区域范围将被打破,如一个镇可能被分割成若干个街道办,一个村可能被分割成若干个居委会,政(指街道办、居委会)社(总社、联社)分开势在必行;三是公共财政将逐步覆盖到社区,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将逐步实行与公司同等税赋。面对环境特点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变化,如何正确处置集体资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财产权,是摆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适应农村管理体制向城镇管理体制的变革,必须创新城镇化地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城镇化进程和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在农村体制向城镇体制转变的过渡时期,必须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引入股份制的产权制度,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引入股份制的产权制度要坚持三条原则:1、保持集体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原则。即把集体资产折股后,采取“股权固化”、“一刀断”配置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办法,“让农民持股进城”。一般不宜将历史长期积累形成的集体资产瓦解分光,“让农民持币进城”;2、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即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好、维护好。在“镇改街”、“村改居”、“农民改市民”过程中,不得打乱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关系,不得无偿平调集体资产,不得把集体资产简单“大拉平”、“归大堆”,不得剥夺所有者权益;3、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集体资产折股配置、量化到个人时,要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股东资格。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避免出现部分“出嫁女”等特殊人员“两头”都享受不到福利股权(或“两头都沾”)的情况,确保他们的生活出路和改革的平稳进行,不埋下上访、上告等隐患。在坚持三项基本原则的同时,要在实行股权固化配置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逐步取消集体股和赋予个人股完整产权的途径和办法,使之逐步与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要求接轨。二是引入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促使集体经济组织转变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入股份制的产权制度后,按照《管理规定》,原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统一更名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各地要进一步指导、监督股份社制订和完善章程,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力促股份社逐步向“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协调、监督有效、效率优良”的经济实体转变。在政府无力全面承接社区公共开支的地方,不要匆忙地把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公司,但一定要注意逐步按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为将来改制为公司打好基础,以便在有条件改公司时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三是试行村(居)民自治组织和股份社机构、人员、职能与资产财务四分开。除过去已经实行分开的县(市、区)要继续深入探索外,从2007年起,省里将启动有关试点工作,要求农村城镇化明显的各地级以上市也选择若干个有条件的镇、村(居)开展试点。要通过试点,为拟制全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选举与罢免办法等政策文件积累经验,并逐步在全省城镇化明显的地区推开。
四、积极稳妥地引导经济合作社走向联合
在过去几十年中,我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合作社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存在土地、人口规模过小,以及有的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土地存在相互插花等问题,已经成为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以及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突出体现在:不利于村庄、园区的统一规划、建设,造成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等。这个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屡见不鲜。由于每个经济合作社都想搞自己的工业园区、住宅区等,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自然而然也不得不各自进行配套建设,以致农村住宅区、园区形成不了规模,建设零乱,由此带来的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也可想而知。在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土地出现相互插花的地区,更不利于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住宅区以及建设统一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即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合作社设置规模过小,也难以适应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要发展生产力,必须不断地解决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这个根本问题”。为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克服因循守旧的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探索解决经济合作社设置过小给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的体制性障碍,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稳妥地引导经济合作社走联合经营道路。进入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顺德、南海、中山等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已率先在这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其共同之处是:取消以经济合作社(村小组)为核算单位,实行以经济联合社(村委会)为统一核算单位;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进行解决经济合作社规模过小问题的改革探索。在改革探索中,要注意运用市场经济规则办事,不能以行政手段代替经济手段;要注意维护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财产权,不得无偿平调集体资产,或把集体资产简单“大拉平”、“归大堆”;要注意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办事,不能按照长官的意志办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贯彻落实好《管理规定》,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注意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一是要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申办、审核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力求减免有关收费,以免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二是要加强与银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争取简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银行、信用社申办开户的手续和程序。
三是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更好地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载体、经营管理主体及所有权人资格,同时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牌匾制挂,以及在城镇化明显地区启动村(居)社分设试点等工作。
四是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更好地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公章刻制等工作。
五是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协调与沟通。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以及农村征地款中有关土地补偿费的正确支付途径等问题。
六是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自合作化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承担着工商企业所不需要承担的许多公共开支,同时全国约定俗成,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免征所得税。但由于《税法》中没有明确免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税条款,近些年来,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已经开始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征收所得税对象。在国家财政尚无力承接集体经济组织公共开支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实行与工商企业同等的税赋,否则有失社会公平。从国外的经验看,为了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各国的法律都给合作社以纳税优惠。如美国规定合作社的纯收入按单一税原则征收,即或是由合作社或是由惠顾者纳税,但绝不双重纳税。加拿大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惠顾返还金可以不纳税,合作社年会召开后6个月内付出的股息在申报所得税时给予扣除,社员投资所得利息也给予扣除,新成立的合作社3年内免税。我们要把这些道理向税务部门讲清楚,争取继续按照全国约定俗成的做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免征所得税。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对“三农”实行“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针,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我们还要争取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在适当时候推出全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税赋或主要税赋的优惠。
七是要加强与规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前些年,由于《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被取消等原因,我省个别城市的规划、城建部门不允许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直接申报建设项目。某市某区不得不由原村范围内的经联社和合作社出资去注册一个公司,以解决经联社和各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问题。由于某个合作社的建设项目只能用归属村内经联社和各合作社共有的公司的名义向规划、城建部门申报,造成建设项目的产权关系十分混乱。类似这样的问题,农业部门应以《管理规定》出台为契机,加强与规划、城建部门协调与沟通,力求尽快解决。
八是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没有财政部门的支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就寸步难行。比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费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以及开展宣传、培训,都需要财政投入。对此,李容根副省长在全省农经工作会议上已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力求解决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问题。
六、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工作的领导
《管理规定》是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全省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管理规定》,首先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也是全省各级党委的职责。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分管领导汇报,争取重视与支持,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当地党、政重要议事日程。
在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有的问题一时恐怕难以解决。而《管理规定》覆盖面广,内涵丰富。面对这样的情况,怎么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我们必须从纷繁复杂的事物中理清思路,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分别问题的轻、重、缓、急,坚持急、重先办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办法,做到有条不紊地解决矛盾和问题。比如,当前最重要、最急需办理的事项是,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因为没有组织证明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能刻制公章和申办法人代码;而无法刻制公章和申办法人代码,就难以开立银行帐户;没有公章,也不能签订经济合同等。同时,随着一些地方“镇改街、村改居、小村并大村”等工作的推进,这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名后重新换领“身份证”等事项也都无法进行。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的问题,则要因地制宜,分别对待。对于过去已经实行村(居)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分开选举与罢免的地方,可以继续深入探索,同时省和各城镇化明显的地级以上市,也可以选择若干个镇(街道),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再考虑是否在所有已经实行“镇改街”、“村改居”等经济发达地区铺开。但就粤东、粤西、粤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由于这些地区基本未出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混合居住的情况,落户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几乎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加上农村仍然实行村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为了减少开支,可以继续实行“两个班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的办法,暂不分开选举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
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等过程中,农业部门务必注意调整、充实力量,建立层级负责制,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同志们,“十一五”时期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期。展望未来,农经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开创农经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