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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我厅将对承担广东省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能力认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申请能力认定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机构应为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本省公益性农机鉴定机构;
(二) 通过了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三) 能完成农业机械鉴定大纲规定的全部项目;
(四) 具有开展申请认定项目试验鉴定的设施、设备、场所和操作规范;
(五) 具有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的操作规范,具有相应工作记录;
(六) 从事农业机械鉴定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业机械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农业机械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二、 认定程序
(一)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我厅在收到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决定受理的下达现场考评通知书,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评;不予受理的给予书面告知。
(三)现场考评合格的,由我厅做出认定;现场考评不合格的,我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三、 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应于2006年5月15日前报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王志刚 联系电话:(020)3728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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