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兽药广告核准(省内地方媒体上发布的兽药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许可条件: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合法;
2.广告内容符合产品的国家标准。
材料要求: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