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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核准(省内地方媒体上发布的兽药广告)
作者:    来源:    2006-11-13

项目名称:兽药广告核准(省内地方媒体上发布的兽药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1995年颁布);

4.《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1995年颁布)。

许可条件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合法;

2.广告内容符合产品的国家标准。

材料要求: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