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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作者:    来源:    2006-11-13

项目名称: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法律依据:

1.《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许可条件:

1.进出口的种畜禽是否符合国家种畜禽进出口规划和计划;

2.出口的种畜禽属于允许出口的畜禽遗传资源;

3.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畜禽遗传资源代理进(出)境合同》和《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

材料要求

1.《进出境畜禽遗传资源申请表》;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新建场可行性报告;

3.进口。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明;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需经地级以上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口种奶牛时,需提供《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和《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均为原件);

4.出口。出口种猪去港澳地区的,需提供该地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允许入口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经省农业厅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