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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公开指南和目录
一、机构概况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是广东省农业厅属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1、性质、任务及质量承诺
1.1性质
本所(中心)是国家对兽药、饲料质量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兽药、饲料质量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验工作,是社会公益型的非营利性技术服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具体工作任务
⑴负责本辖区的兽药、饲料质量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验,进口兽药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验。
⑵开展饲料产品、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仲裁检验和其它委托检验。
⑶开展新检测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⑷对本省兽药、饲料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1.3质量承诺
本所(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可信赖的兽药、饲料质量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验机构,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特作如下承诺:
⑴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质量标准。
⑵ 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
⑶ 独立于制造、销售之外。
⑷ 不对任何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⑸ 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2、仪器设备情况。
主要分析仪器:本所(中心)有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自动定氮仪、脂肪测定仪、纤维测定仪、酶标仪、多功能分析系统(CHARMⅡ)、薄层数码成像系统、抑菌圈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自动水分测定仪、全自动旋光仪、电子分析天平,超纯水制备系统等2000多台(套),并全部通过计量检定,完全能够满足承担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验的需要。
3、机构人力资源
全所(中心)现有职工35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9人,中级技术职称8人,初级技术职称7人;具有硕士学历以上人员7人(包括研究药物代谢动力学博士1 人、研究生6人)。专业覆盖面广,包括化学、药物分析、药理、动物营养、兽医、卫生等专业。现任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委员2人。
二、机构领导
所长(中心主任):李小云(高级农艺师)
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和管理体系运行,分管综合科。
副所长(中心副主任):林海丹(副主任药师)
质量负责人,分管业务监督科和兽药检验科。
副所长(中心副主任):肖田安(高级兽医师)
技术负责人,分管饲料检验科和药物残留检验科。
三、机构设置
下设综合科、业务监督科、饲料检验科(检验一室)、药物残留检验科(检验二室)、兽药检验科(检验三室)5个科室。
1、综合科
负责党务、纪检、财务、文秘、收发、后勤保障和资产管理。
2、业务监督科
负责质量管理、质量监督、业务承接、业务咨询、检验报告书的审核编制发放。
3、饲料检验科(检验一室)
负责国家和省饲料主管部门下达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质量跟踪、登记注册复核、申报批文等检验;技术仲裁、委托等检验。
4、药物残留检验科(检验二室)
承担国家、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中的检验任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示,提出残留监控计划,并承担残留检测任务。
5、兽药检验科(检验三室)
负责国家和省兽药主管部门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查、质量跟踪、申请批文等检验;进出口兽药产品质量报关检验;兽药质量仲裁、委托等检验。
四、业务工作
所(中心)建立了电子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计算机技术,能够准确、快速、安全地完成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处理,为“公正、科学、及时、准确”地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提供了条件保障。
所(中心)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质量意识、法律意识、行业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市场意识,遵照“公正、科学、廉洁、高效”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把所(中心)办成农业部提出的“产品质量评价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市场信息交流中心、人才培训中心”四位一体的质检机构。
1、所(中心)的检测范围
兽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检测;
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检测;
兽用的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检测;
饲料药物添加剂检测;
饲料原料检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检测;
饲料/水中药物检测;
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2、办事流程及要求
2.1委托业务
2.1.1委托样品需要提供的资料
委托检验是委托者自带样品送检,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本所(中心)委托类别分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两种,送检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委托的客户需提交单位委托证明一份,并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客户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⑵委托检测的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测的项目确定,一般不少于单次检测数量的2倍,样品一式两份。
⑶客户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对协议的所有内容予以认可,并按时交纳检测费用。
2.1.2具体委托流程
⑴客户提供给符合送检要求的委托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经收样员确认后填写本所(中心)的委托检验协议书。
⑵收样员、检验室根据客户要求和本所(中心)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合同评审,根据送检要求核对样品(包括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和资料的完整性。
⑶经核对送检样品符合要求以后,根据双方协议的检测合同,受理委托。
⑷客户凭收样单到财务科交纳检测费用并领取检验受理单。
⑸客户凭委托检验受理单领取检验报告书。
2.2兽药报批
2.2.1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包装规格数量说明
企业需提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及产品自检报告。
每个申报产品送检3个批号,每批次送检要求如下:
⑴粉剂:50g以下(含50g)每批次20包(袋),要求厂家分15小包用于本所(中心)检验,5小包用于本所(中心)留样;50g以上每个批号不少于10包(袋)。
⑵片剂:每批次15包,按包装规格不少于6包(袋),且总片数不少于500片。
⑶针剂:
1~20ml(含20ml)每批次不少于250支,要求厂家分220支/包用于本所(中心)检验,30支/包用于本所(中心)留样。
50ml以上每批次不少于25瓶。
⑷粉针:
每批词不少于50瓶,要求厂家分40瓶/包用于本所(中心)检验,10瓶/包用于本所(中心)留样。
⑸口服液:
50ml以下(包括50ml)每批次不少于20瓶,要求厂家分15瓶/包用于本所(中心)检验,5瓶/包用于本所(中心)留样。
50ml以上每批次不少于20瓶。
2.2.2、注意事项
⑴样品外包装必须贴上标签,标签上写明厂家名称、样品名称及其批号,用于本所留样的样品上需注明留样并将3批次合为1包送检。
⑵送检样品的包装规格与标签及说明书中的包装规格一致。
2.3领取或更换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批准文号的送样需要提供的资料及送样数量说明
⑴企业申报产品的自检报告1份;
⑵广东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核准表(复印件)1份;
⑶企业标准1份;
⑷每个申报产品送检3个批号,每个批号送250g×2包以上。
⑸必要时提供该产品检验所需试剂或标准物质。
2.4申请饲料免征增值税检验
2.4.1需要提供的资料
生产厂家:
⑴企业申请免税产品汇总表
⑵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⑶广东省饲料加工企业验收合格证
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⑸送检样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有技监部门备案章)
⑹产品标签
经营企业:
⑴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⑵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⑶送检样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有技监部门的备案章);
⑷进口产品需提供进口登记许可证;
⑸产品标签。
2.4.2送检数量
每个申报产品送检1个批号,每个批号送250g×2包以上
2.5申请饲料进口登记注册检验
2.5.1需要提供的资料及送样要求
⑴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中英文填写)
⑵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和农业部的受理单
⑶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两份),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
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实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⑷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附同批号样品的质检报告单;
⑸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五、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邮政编码:510230
电话:(020)84412017,34292885
传真:(020)34291326
网址:www.gdivdc.com
电子邮箱:office@gdivd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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